关于印发《泗阳县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
泗发改费〔2017〕16号
泗阳县阳光汽车救援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调整交通事故现场清障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县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提高车辆救援服务质量,维护当事人和车辆救援服务机构的合法权益,确保道路交通安全、有序、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江苏省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7号)、《江苏省定价目录》(苏价规〔2015〕2号)、《关于明确我市普通公路、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宿价服〔2016〕4号)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泗阳县垄断性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泗政发〔2017〕22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近几年来我县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的实际,在成本调查的基础上,并参考省内其他市、县的收费标准,我们制定了《泗阳县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试行)》,报经县政府十七届十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详见2017年8月18日《泗阳县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纪要》第10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是指车辆在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当事人自愿委托有资质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因当事人不自愿委托或无法委托,但情形必须的,由发生故障或事故所在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实施清障救援,将发生故障或事故造成不能正常行驶而影响交通的车辆拖移至不妨碍交通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点并按规定向当事人收取的相关服务费用。
二、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分为普通救援服务收费、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三种:
1.普通救援服务收费是指恢复车辆行驶功能的简单施救,包括泵电、送油、机械故障、更换备用轮胎等收取的费用。
2.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是指车辆遇到故障或事故,通过快修手段在不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恢复行驶,需要动用拖车、吊车等专业救援设备方可施救收取的费用。
3.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是指被救援的车辆装载的是易燃、易爆等危险品或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需要破拆的或需要动用50吨(不含)以上吊车进行施救等情况收取的费用。
三、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普通救援服务收费、困境救援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项目和救援车辆车型分为:拖车(背托)服务费、平板车服务费、吊车服务费和其他车辆拖吊服务费。困境救援特殊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议价。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收费标准均为 高收费标准,下浮不限,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四、在本县境内的所有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上发生故障或事故的车辆,由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提供清障救援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均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的各项规定执行。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收集证据等需要,依法强制扣留的事故车辆并开具相应法律文书的,应当遵循“就近、就便、就简”停放的原则,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点停放。停车场点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强制扣留期间的车辆停放费。强制扣留期限结束后,仍然滞留在停车场点的车辆,停车场点可按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车辆停放费。
六、根据《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取消部分公安收费项目的通知》(苏价费〔2004〕157号、苏财综〔2004〕41号)规定,拖拉违章停放车辆收费属于取消的收费项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拖移违章停放车辆,属于行政执法行为,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由此发生的拖移费用由行政执法部门承担;受行政执法部门委托的车辆救援服务机构也不得向当事人收取相关费用。
七、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或当事人自愿委托拖移故障车辆,原则上拖移至 近的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或应当事人要求送达指定地点,不得故意绕道行驶增加收费里程,不得强行拖移故障车辆至指定场所维修。
八、对救援超出基本服务范围的故障或事故车辆,如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车辆的救援,以及救援过程中需要使用特殊设备、辅助材料的耗用、货物卸驳载、现场车辆拆卸抢修、排除故障、货物保管、货物或人员转运等劳务性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应当在与当事人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据实结算已经发生的相关费用。据实结算的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本着服务有偿、公平合理、质价相符的原则。
九、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在组织实施车辆救援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明码标价的规定,应当在实施救援服务的作业车辆、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和门户网站,按照规定要求向社会公示救援电话、联系人、单位地址、服务标准、服务规程和投诉举报电话,以及经过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等内容。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和作业前,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明确告知服务内容和收费标准,也可与当事人在不突破规定收费标准的前提下协商确定收费标准并签订协议后(因当事人身体受到严重伤害等不能签字的除外),方可实施救援并收费。救援人员应当主动向当事人出示价格主管部门的收费规定,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特需服务除外),不得突破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重复收费,不得扩大收费范围收费,不得分解收费项目收费或强制服务并收取费用。车辆救援服务机构收费时应当使用税务发票,要在税务发票上注明救援服务项目、服务内容、计费单位和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向当事人提供规范的救援服务作业清单,经当事人签字确认。车辆救援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台账,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社会监督。
十、车辆救援服务机构在施救过程中,因施救工作人员操作失误而造成被施救车辆损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价格、公安和交运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加强对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规范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行为,认真对待有关当事人的投诉举报,及时化解清障救援收费中的纠纷和矛盾,对查证属实违反车辆救援服务有关规定的行为,要依法依规予以妥善处理。
十二、本通知由县发改局、县公安局和县交运局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负责解释,自2017年8月21日起试行两年,试行期满后再据情制定正式收费标准。试行期间,如国家和省有新的规定,按照新规定执行。
附件:。
泗阳县发展和改革局 泗阳县公安局 泗阳县交通运输局
2017年8月21日
泗阳县普通公路和城市道路车辆救援服务收费标准(试行)
收费项目和救援车辆车型 |
被救援车辆类别车型 |
基价 |
作业费 |
备 注 |
拖车(背托)服务费 |
一类车:轿车、面包车7座及以下,货车≤2吨 |
160元/车·次 |
5元/车·公里 |
1.计费里程是指救援车辆将被救援车辆从故障或事故发生地点拖移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停车场点或应故障或事故车主要求送达指定地点(不妨碍交通的停车场点)之间的距离, 大计费里程不得超过40公里。故障或事故车主有特殊要求的(送市内维修厂、4S店等),由委托和受托双方协商确定作业费收费标准。计费里程不足1公里的,按“四舍五入”取整,以公里计费。 |
二类车:客车8-19座,2吨<货车≤5吨 |
200元/车·次 |
5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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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车:客车20-39座,5吨<货车≤10吨 |
240元/车·次 |
10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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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车:客车≥40座,10吨<货车≤15吨,20英尺(不含) 以下集装箱车 |
280元/车·次 |
10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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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15吨<货车≤35吨,20-40英尺(含)集装箱车 |
320元/车·次 |
15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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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车:货车>35吨,40英尺以上集装箱车 |
360元/车·次 |
15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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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板车服务费 |
一类车:轿车、面包车7座及以下,货车≤2吨 |
100元/车·次 |
5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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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车:客车8-19座,2吨<货车≤5吨 |
140元/车·次 |
8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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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车:客车20-39座,5吨<货车≤10吨 |
180元/车·次 |
12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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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车:客车≥40座,10吨<货车≤15吨,20英尺(不含)以下集装箱车 |
220元/车·次 |
15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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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15吨<货车≤35吨,20-40英尺(含)集装箱车 |
260元/车·次 |
18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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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车:货车>35吨,40英尺以上集装箱车 |
300元/车·次 |
20元/车·公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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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车服务费 |
一类车:轿车、面包车7座及以下,货车≤2吨 |
600元/车·次 |
A.吊车施救按此标准收费后不得另外加收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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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类车:客车8-19座,2吨<货车≤5吨 |
70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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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类车:客车20-39座,5吨<货车≤10吨 |
80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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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类车:客车≥40座,10吨<货车≤15吨,20英尺(不含)以下集装箱车 |
90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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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类车:15吨<货车≤35吨,20-40英尺(含)集装箱车 |
100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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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类车:货车>35吨,40英尺以上集装箱车 |
120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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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车辆拖吊服务费 |
自行车、人力三轮车 |
自行车20元/车·次,人力三轮车4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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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自行车、二轮摩托车 |
6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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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三轮车、机动三轮车(含三轮摩托车) |
80元/车·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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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轮电动车、四轮农用车(含手扶拖拉机) |
100元/车·次 |